京劇臉譜可以隨便使用在商品包裝袋上嗎?近日,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涉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內商標權與在先著作權沖突的知識產權糾紛,既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又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
據了解,原告趙某訴稱,其是美術作品《中國京劇臉譜畫冊》的著作權人,該畫冊于1992年首次發表并多次再版,作為中國戲曲藝術發展的重要資料具有較高的聲譽。
趙某發現被告德陽市某食品公司生產、銷售的食品使用的商標圖形與其在《中國京劇臉譜畫冊》中發表的“后羿”京劇臉譜作品相同或近似,主張被告侵犯其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被告辯稱,其于去年購買涉案商標,不清楚該商標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該案的承辦法官經開庭審理后了解到,原告起訴的目的是為了制止市場上未經其許可、未注明其姓名、未支付報酬擅自使用其創作的京劇臉譜作品的行為。
被告是四川德陽市的民營企業,近年陷入經營困難,如果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標,被告已生產的印有涉案商標的大量食品均不能在市場上銷售,被告將承擔巨大損失,使其生產經營雪上加霜。
承辦法官綜合考慮原告訴求及被告的實際情況,從情理、法理等多角度對當事人進行釋法析理和耐心勸導,引導雙方當事人換位思考,互諒互讓實現雙贏,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由被告支付2.8萬元使用費,原告永久許可被告在其涉案商標上使用其“后羿”京劇臉譜圖形。
達成調解協議后,原告趙某通過授權許可使用,規范對涉案京劇臉譜圖形的使用行為,維護其著作權;被告德陽某食品公司可以繼續生產、銷售帶有涉案京劇臉譜圖形商標的商品,避免因被判決停止侵權而承擔更換包裝的損失。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著作權與商標權發生沖突的糾紛?!渡虡朔ā返?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涉案商標權利人被告是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內民營企業,近年陷入經營困難,又因商標涉嫌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權被訴至本院。
法院在調解的過程中運用創新、能動司法理念,充分考慮案涉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在尊重事實、明晰法律和責任的基礎上,尋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促成雙方達成調解,既充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也兼顧涉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將對涉案企業的影響降低至最小,實現了雙贏。本案處理方式為妥善化解涉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內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了一定借鑒。
記者 黃喬